项目名称 |
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9#、10#焦炉增设烟气净化装置项目 |
|||||||
建设单位 |
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武钢13号门 |
|||||||
项目简介 |
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武汉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为中平能化集团)联合组建而成的全国首家煤钢联合焦化企业,公司于2008年6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其9#焦炉和10#焦炉(2×103万t/a)烟气中的NOX 和SO2 浓度均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为满足现行环保要求,拟新建1 套烟气净化系统,来处理9#和10#焦炉合并后的烟气。本项目烟气净化装置包括脱硫塔、换热器、脱硝装置、主抽风机、再生池、膜过滤装置及配套电气室等工程,氨站包括液氨储罐、氨气转化供应装置及配套电气室等,空压站包括空压机、干燥机、过滤器及储气罐等。拟建项目计划设置运行人员13人,包括操作工人8人,机械点检巡检工2人,电仪点检巡检工1人,正副班长各1人,维修工不再新增,依托焦炉厂原有维修工。 |
|||||||
企业联系人 |
戎吉 |
联系电话 |
15618588098 |
|||||
项目负责人 |
戴海霞 |
技术专家 |
王和平 |
|||||
报告编制人 |
吴培志、朱家欣、廖伟 |
报告审核人 |
唐小芳 |
|||||
技术负责人 |
李光明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侯祖洪 |
|||||
现场检测人员 |
/ |
|||||||
现场检测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 |
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及硫酸、其他粉尘、焦炉逸散物、氨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粉尘 |
化学毒物 |
物理因素 |
|||||
检测 样品数 |
超标样 品数量 |
检测 样品数 |
超标样 品数量 |
检测 样品数(岗位) |
超标样 品数量(岗位) |
|||
/ |
/ |
/ |
/ |
/ |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9#、10#焦炉增设烟气净化装置项目属于目录中第二大类—制造业,第(十二)中类—炼焦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对拟建项目的原辅材料、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作业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9#、10#焦炉增设烟气净化装置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的企业。 建议: 1、拟建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的要求,编制符合安监总局90号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加强工人个体防护的管理及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以便有效应对设备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急性事故。 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的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拟建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期间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补充申报,同时针对其理化特性及毒理学特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加强日常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应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如果出现超标的设备或岗位,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到卫生标准,对因现有工艺水平达到职业限值的,应采用隔离,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护措施。 6、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在原申报情况下向当地安监局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变更申报。 7、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将来可能存在的外委作业,在选取供应商时,应首先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确认其具有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良好的职业卫生管理并与其签订职业卫生防治责任书,要求其按国家规定采取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包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存于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8、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定期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应急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做到清水、污水分流排放处理,以保证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9、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生产过程中应控制氨在空气中的浓度、控制作业场所空气相对湿度、消除现场的点火源,以预防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 10、拟建项目投产后存在脱硫塔、脱硝装置等密闭设备的维护保养,针对此过程中的密闭/有限空间作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控: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密闭/受限空间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换气,经检测合格后方允许作业人员进入;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需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用品,并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严禁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作业人员上岗;严禁盲目施救,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配备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应急救援顺利实施。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意见: (1)完善项目背景的描述; (2)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类比资料的分析; (3)完善个体防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关键控制点等对策措施的建议;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书》,《预评价报告书》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归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