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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Ø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定:“新建、扩建、改
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
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
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预评价的目的
在于,通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因素、辐
射强度,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和健康影响进行预测性
分析、评估,对其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安全设施、辐射监测计划、放射防护
管理等进行全面评价,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
护达到最优化,同时为主管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卫生审查、审核提供技术依
据。


Ø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主要为确认放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的防护措施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的
辐射水平、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降低发生潜在照射
的可能性,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为卫生行政部放射卫生护措施竣工
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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