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和废气检测服务——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检测
我公司已通过57项环境空气检测项目的CMA计量认证。我们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依据国家标准方法对不同类型的气态样品进行采样、分析测试并提供数据解读服务。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与丰富的项目经验,湖北以勒有能力在环境空气保护领域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服务范围scope of services
1、大气固定源污染物的综合排放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3、饮食业油烟排放
4、恶臭污染物排放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6、相关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如电子玻璃工业、钢铁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等)
Ø 固定源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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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环境污染源之一。空气
污染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质量,国家环
保部和各级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规范了各类颗
粒物及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我们可根据相关
的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标准
提供大气固定源污染物的监测和研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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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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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
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所排放的烟
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烟气黑度均应符合环境保护
要求。我们可以依据《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规定的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为您提供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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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等方面的权威监测服务。
Ø 饮食业油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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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
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
境造成污染。第五十六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
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
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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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依据《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所规定的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提供权威监测服务。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
位内部职工食堂均参照此标准。
Ø 恶臭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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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
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四
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烧禁止焚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
有害和恶烟尘臭气体的物质。第五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
治施,向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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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依据《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8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
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为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
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提供权威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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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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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烟气黑度均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我们可以依据《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为除炼焦炉、焚烧炉、水
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
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成后的排
放管理提供权威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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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相关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如电子玻璃工业、钢铁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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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根据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提供该行业的大气固定源污染物的监测和研究服务。
分析项目
1、无机类指标
■ 金属元素分析:铬酸雾、铬、六价铬、铅、铜、锌、镉、钙、镁、锰、镍、锡、砷、硒
■ 理化分析:烟尘、沥青烟、林格曼黑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含氧量、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氯气、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
3、有机类指标
■ 丙酮、环己酮、丙烯醛、丙烯腈、乙醛、苯并(a)芘、多环芳烃、酚类化合物、乙酸、苯胺类、硝基苯类化合物、异丙苯、氯苯类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甲醇、乙酸酯类化合物、吡啶、有机磷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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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法律和标准 refere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中国国家标准(GB,GB/T)
其他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HJ/T)